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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张陈冠希不雅照片大公开 [原创 2008-02-21 23:32:23]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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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呵呵!学一回标题党,开一回玩笑。199张,不到200张的上限,不会触犯红线,各位看客安全的很!(^_^)各位好奇进来的看客还是评一评这些滑稽政府部门的做法和落后于时代的滑稽的法规吧!

   一直搞不懂这世界上为什么有电影明星这个词和这种人,因为俺看电影是很讨厌看到认得出的面孔的,希望看到的所有角色都是没看到过的演员,要不就没法把演员和角色分离,无法进入剧情。所以也最讨厌看到所谓的明星在不同的电影里出现,不理解为什么会有所谓的明星和什么FANS崇拜者,不懂!这世界俺不懂!会有什么人值得崇拜???!

   相信“艳照门”这种事情在电子影像技术和网络传播手段越来越发达的今天会越来越多,会扩展到普通民众,不会仅止于这回的几个艺人而已,毕竟不道德不合法混乱的性关系在社会已经蔓延开来,包二奶,婚外情,一夜情,嫖娼,婚前与非婚姻对象发生性行为。一切的一切,只是开始,在拷问社会的道德,重建还是就此崩溃

 以下转贴:

检讨法律的公平性

1、如果说陈冠希的行为犯法,就该定罪;

2、如果说陈冠希的行为很好,就该宣扬;

3、如果说陈冠希的行为背道,就该讨伐;

4、如果说有人还没有发布这些yinhui照,陈冠希的行为肯定会继续下去!

  法律,是为谁存在?大众?无钱的人?有钱的人?虚伪的道德还是崩溃的社会风气?

 明星们拍出来却不犯法。看的倒成犯法的了

名人的屁股比穷人的脸还值钱

 还是请艺人自重吧!

他们是公众人物,利用公众资源赚钱 当然也应对公众负责,公众也有权利对他的行为进行评价,监督

不知道这社会怎么啦?好像大家都在可怜那些女主角,她们都是成年人,又不是陈冠希强迫她们那样做到吧!大家怎么都觉得她们是受害者呢?如果照片没有曝光的话,她们会觉得怎么自己没干过那事吗?被偷拍那么一点都会哭成那样,还什么淑女啊?什么当时太天真,太傻!受害的社会上的未成年人和她们的歌迷,都成这样还说永远支持她们啊,可悲啊....你们是公众人物,你们别忘了你们的一切也是你们的歌迷给你们的,你们每做一件事是要对社会负责任的,你们的影响的不是你们自己,既然还有人说陈冠希没错,这社会道德观何在啊?

这有什么好道不道歉的,只是因为那些女人都是名人,都是明星吗,大家都应该清楚这些照片是本人都同意了的,她们当时既然同意拍了,就应该清楚这照片随时都有可能被第二人,第三人看见甚至更多人的看见,唉!可能拍电影拍多了,只要是有人拍,拍那里都无所谓,看来其实谁都无所谓,有什么好道不道歉的呀

艳照门这么多人说不是他的错?

可笑,也很可悲......

明星怎么了?就可以乱交女友吗?他有这么博爱吗?没有爱只有性.玩弄女人的高级明星而以,如果说是因为他年轻可以这样去玩耍自己的感情(感情是正面词,严格说就是性).那么现实中如果有这样的一个人,仅道德舆论和社会谴责早都压上来了,可现实中如果有这样人不断的和不同的女人发生性关系,是正常现象吗?

正是他与不同的女人的艳照太多了,才让更不怀好意的人钻了这个空子,这个不怀好意的人为什么知道这是个空子?因为他在和不同的女人都发生了关系,满足了自己的私癖.如果说是他仅仅和一个女人或是自己的老婆的艳照被人发到网上.社会和法律自然会为他站出来说话,他还需要自己来道歉得到网友的同情和原谅吗?

明星错了道歉就可以得到人的同情与原谅吗?可笑,中国人的传统道德在得到践踏,会被外人当作不耻的笑话.

醒醒吧,明明他是有问题,还有这么多人在原谅他.明明是他的道德观念出现不可原谅的错误,还有这么人多在为他求情......你们还有立场,还有自己的道德观吗?

人民网·天津视窗2月20日电 

今天,北京市公安局首次明确表态,向朋友赠阅“XX门”图片系违法。如果是通过网络打包传播,且数量在200张以上,赠与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传播这些图片,百度日前被点名批评。据悉,包括北京警方在内的全国各地警方,均已开始对网络上的“XX门”图片进行全面清查。

 赠“XX”超200张将获刑

    记者经过网上搜索后发现,目前,无论是在百度、谷歌等大型网站,还是一些小型的论坛上,已极难找到不做任何处理的“XX原图”。于是,个别市民便从朋友处“借阅”照片观看。

    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办民警上午明确表示,即使不以牟利为目的,向朋友赠阅“XX门”图片,或将图片挂到博客、论坛上,都涉嫌违法。警方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传播者的责任,对其处以治安拘留15天以下的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传播yinhui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聊天室、论坛、电子邮件等方式,传播属于yinhui图片的“XX”200张以上,或传播到网上使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的,传播者将被追究传播yinhui物品罪的刑事责任。

    明知他人实施上述行为,仍为其提供通讯传输通道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XX”打上马赛克不算yin图

    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办民警告诉记者,所谓yinhui图片,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seqing的yinhui性图片。那些已经在隐私部位作出马赛克处理的照片,不属于yinhui照片。

    据悉,“XX门”事件中被曝光出的照片,总数远远超过200张。如果直接打包将“XX原图”全部发送,显然已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

“传播200张就能判刑”说法不准确
  
  而在前日,北京市公安局首次明确表态,“通过网络打包传播,且数量在200张以上,赠与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依据是我国《刑法》在第363条、364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传播yinhui物品构成犯罪;即使没有以营利为目的,如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犯罪。
  
  对此,李健律师认为“传播200张就能判刑”的说法并不准确。”他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传播yinhui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传播淫秽图片如以牟利为目的,传播200张就可判刑;如不以牟利为目的,量刑标准应翻倍,也就是传播400张以上才达到刑事犯罪的标准。

分类: 社会
所属版块: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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